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枚,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div> 法定代表人:姜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厚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厚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