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10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鑫旺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AMD43E。
经营者:谢侠各,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鑫旺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