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6号原告:贵州英速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苏大道**绿地新都会而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5MA6DK4FG6C。
法定代表人:方贵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210365055。
被告:贵州大数通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八音路**贵阳科技大厦******信用代码:91520168MA6GW2RK8L。
法定代表人:冯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0419148。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妮,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1266366。
被告:李昌隆,男,1984年7月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0419148。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妮,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1266366。
原告贵州英速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大数通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昌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英速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英速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英速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贵州英速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