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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303号
案件名称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03号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224-2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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