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大海门工业区。
经营者:陈润石,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北京快易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上诉人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递向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寄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传唤其于2020年9月11日16:30到本院参与开庭。
该司法专邮于2020年9月5日妥投。
2020年9月11日下午,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
其多交纳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