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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枣庄高新区兴仁刚亮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4民初35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枣庄高新区兴仁刚亮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兴仁刚亮黑鸭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3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婉青,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高新区兴仁刚亮黑鸭熟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办事处天安步行街。

经营者:苏刚亮,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高新区兴仁刚亮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6036810号“周黑鸭”文字商标,第6716524号图形商标,第6313674号周黑鸭文字及字母组合商76金业标,及第7936086号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或更换其店铺门头招牌及店内的“周黑鸭”字样及图片;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036810号“周黑鸭”文字商标,第6716524号图形商标,第6313674号周黑76鸭文字及字母组合商标,及第7936086号图文商标。

2011年5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声誉以及商业价值。

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以及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市场信誉不断积累,已在消费者心中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及文字标识,销售了与周黑鸭公司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鸭卤制品。

2020年9月7日,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

经调查,被告成立于2012年9月13日,为一家经营鸭卤制品零售的店铺,其在门头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周黑鸭”文字及图形商标,且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都为鸭卤制品,足以导致市场混淆。

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了(2021)鲁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该案与本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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