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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英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5854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英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5854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汤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1N。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英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丝绸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44858444。

法定代表人:尹某1。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英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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