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0509号原告:加加林(泉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海南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庄学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明义。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div>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加加林(泉州)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加加林(泉州)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加加林(泉州)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加林(泉州)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加加林(泉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