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9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香,女,汉族,1979年4月22日,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