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查尔斯顿眼镜店,经营场所:内黄县建设路中段北侧。
经营者:李肖兵。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查尔斯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