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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子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047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子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宋子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04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子乾,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子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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