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018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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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隆富华龙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
经营者:叶建华。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隆富华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