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48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地**楼**。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iv>法定代表人:吴波罗。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元圣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元圣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网元圣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