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14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欣矿山物资,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
经营者:王重阳,男,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欣矿山物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耿欣矿山物资已向其履行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