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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润南汽车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659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润南汽车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润南汽车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5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路东桂庙路北跃华园15C。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琪,该企业职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润南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四区23号303。

法定代表人:郑子江,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一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润南汽车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13614.5、名称: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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