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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巴林左旗林东镇军艳食品添加剂批发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4知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巴林左旗林东镇军艳食品添加剂批发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林东镇军艳食品添加剂批发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24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军艳食品添加剂批发中心,工商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东城临潢路32-1号。

实际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镇沙里街与临潢路交叉口东南方向约300米(临潢路32号)军艳食品添加剂林西白糖。

经营者:蒋军。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军艳食品添加剂批发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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