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1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民技术大厦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乐猴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路与创新路交汇处义乌商贸城3B243和3B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YCKN29。
经营者:许崇君。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乐猴手机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