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4号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3B01-3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
法定代表人: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北京市(深圳)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北京市(深圳)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商业楼**V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2。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被告: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南海意库**楼**501K一社会信用代码:×××35B。
法定代表人:刘冬,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24.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