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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4号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3B01-3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

法定代表人: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北京市(深圳)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北京市(深圳)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商业楼**V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2。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被告: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南海意库**楼**501K一社会信用代码:×××35B。

法定代表人:刘冬,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24.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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