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04号原告:深圳中太电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先歌科技园电子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W。
法定代表人:付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晓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F。
法定代表人:胡小阳,执行董事。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阿里云大厦**楼501信用代码×××B36。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总经理。
原告深圳中太电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晓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中太电数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中太电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