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3902号 原告:宋建波,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锋、徐嘉欢,湖州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织里莲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裕路**。
法定代表人:张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波与被告湖州织里莲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波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