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324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人代表:THOMASM.ONDA(托马斯·M·昂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弈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div>法定代表人:赵延荣。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博弈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载明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