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27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夏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维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戴某某及辩护人夏杰、许维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拓牛”“townew”“TOWNEW”等商标(以下简称:拓牛注册商标)均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保护有效期内。
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戴某某明知系假冒上海拓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受郭国标(另案处理)的指使,从叶某某、左某(均另案处理)处采购3,927台假冒拓牛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后对外出售非法获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8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科技园102栋“游牧人家”仓库、广东省东莞市新苑南路XXX号乐丰产业园A栋厂房二楼B区仓库另查获带有拓牛注册商标标识的智能垃圾桶共计193件。
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46,123.14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左某整理的销售记录,深圳逢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日报明细、销售日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廖某某、赵某、叶某某、左某、杨某、万某某、何某某、谢某某、魏某某、熊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戴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也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赃;
其系初犯,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请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戴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上海拓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实涉案商标系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左某整理的销售记录、深圳逢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日报明细、销售日报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廖某某、赵某、叶某某、左某、杨某、万某某、何某某、谢某某、魏某某、熊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上海拓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证实被告人戴某某销售假冒拓牛注册商标智能垃圾桶的经过与涉案金额。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戴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4、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拓牛”“townew”“TOWNEW”商标经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戴某某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考虑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戴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