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0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兰陵永新电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又一城2A67-1)。
经营者:叶洪,男,汉族,1979年3月3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兰陵永新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8月28日,因原告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