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039号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8400-87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6397M。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科电子制品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10号捷达厂4栋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KN372。
经营者:胡广武,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科电子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科电子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科电子制品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