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804号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2538X5。
法定代表人:朱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仁(洛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苑路**门面**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MA46G0U08K。
法定代表人:贾志锋,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荣仁(洛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