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2712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为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经开区维美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经开区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附**商铺。
经营者:肖人敏。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经开区维美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经开区维美日化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