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051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又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琼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D3PD18。
法定代表人:袁师。
被告:袁师,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清,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又友商贸有限公司、袁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