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观音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一审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好公司)、一审被告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9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创力公司申请再审称,2019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2016210220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6无效。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宣告无效。
目前,二审判决处在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9)浙01执830号,再审申请人已经请求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区广铨、宝宝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区广铨、宝宝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创力公司、邱文录: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621022004.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删除、屏蔽涉案网店中展示、宣传侵权产品的链接、图片及介绍,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31日,区广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3月15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1022004.0,现专利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包括前脚管和前轮轮轴,前轮轮轴安装于前脚管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前脚管的下端插入于前轮上座中,前轮上座抵靠于前轮下座上,前轮轮轴的上下两端分别插于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中将两者连接于一起构成可活动结构,前轮下座与前轮轮轴下端通过前轮快拆铁片固定,前轮快拆铁皮将前轮轮轴卡住于前轮下座中。
2017年1月16日,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区广铨将涉案专利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宝宝好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许可期限为2017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6日。
宝宝好公司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商品上的“宝宝好”和第3278522号图形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5月23日,区广铨的委托代理人张水华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搜索进入淘宝店铺“半只狼崽”,该店有商品“轻便婴儿推车可坐躺可上飞机折叠便携式迷你简易0-36个月”,售价499-599元(100元优惠券满480元可用),累计评论8,CCC证书编号2018012201059049,型号C1,该证书显示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认证委托人为创力公司,详情中有“前轮万向”,在线购买1辆并支付599元,订单编号164162290969436527。
经查询该订单号的物流为顺丰速运614551313182。
同年5月29日,张水华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在广州市天河区顺丰速运华天广场速运营业点收取614551313182包裹1个,内有童车1辆,型号C1、产地河北平乡,内、外包装标注“BS宝石”“Babystone”,产品标注“Babystone”。
前述公证实物经一审当庭展示比对。
编号2018012201059049的CCC证书经查询,认证委托人为创力公司。
2018年6月25日,区广铨的委托代理人张水华在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陆www.chinachuagnli.com,显示为创力公司运营,其“主要产品”类别下“婴儿手推车”标注有C1、C1-1、C1-2、C1-3、C1-4、C1-5、C1-6、C1-7、C1-8、C1-9、C1-10,其中C1、C1-1、C1-2、C1-3、C1-4、C1-5、C1-6、C1-7、C1-8外观形状无明显区别,产品详情页上可见产品标注有“Babystone”“BS”标识。
创力公司以其“宝石”品牌童车参加了展览,如2018年7月上海第18届CBME中国孕婴童展、童装展等。
创力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自行车及自行车部件、童车、三轮车、轴承、电动车及电动车零配件、塑料产品及塑料原料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邱文录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注册第25663135号“BS宝石Babystone”商标,于同年12月1日申请注册第27843199号“BS”商标和第27843190号“Babyst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2类婴儿车、手推车等。
邱文录系曲周县摇乐儿童玩具厂个体经营者,该厂于2015年3月18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儿童摇摆车加工、销售。
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21022004.0的“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覆盖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创力公司和邱文录所提现有技术抗辩,该院不予采纳。
创力公司和邱文录均否认与涉案侵权产品的关联,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创力公司官网所示产品型号、外观、标识以及创力公司所持CCC证书认证信息均与涉案侵权产品相符,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邱文录处于申请阶段的多个商标被用于侵权产品本身及内外包装以及创力公司官网所展示的产品,其所称被他人盗用的辩解显然不合常理,该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可认定邱文录和创力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包含侵权前轮组件的推车产品的行为,创力公司和邱文录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
但涉案网店并非创力公司和邱文录经营,在案无证据显示创力公司和邱文录直接实施了销售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创力公司和邱文录持有专用生产模具,故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并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创力公司、邱文录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故该院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及贡献率等因素。
同时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8月31日;
2.宝宝好公司相同种类商品市场知名度较高;
3.宝宝好公司就同一推车产品提起系列侵权诉讼;
4.包含侵权前轮组件涉案推车产品终端销售价格399-599元;
5.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等。
综合上述因素,该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对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创力公司、邱文录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621022004.0的“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之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创力公司、邱文录连带赔偿区广铨、宝宝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区广铨、宝宝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区广铨、宝宝好公司负担550元,创力公司、邱文录连带负担2750元。
创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区广铨、宝宝好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区广铨、宝宝好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涉案网店所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标明创力公司的任何标记,创力公司的CCC证书系被他人盗用,涉案网店与创力公司无关。
区广铨、宝宝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网店为创力公司所有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系创力公司制造、销售。
2.创力公司官网所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在已进入公开领域的专利号为ZL200920173429.5、名称为“婴儿车的前轮快拆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简单改进而制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的系现有技术。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创力公司实施了制造涉案网店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创力公司虽主张上述CCC证书系被他人盗用以及该被诉侵权产品与其无关,但并未提供有效反证,故不予采信。
此外,创力公司有关涉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店与其无关以及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主张,因一审法院对此并未作认定,区广铨和宝宝好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不再评述。
对于创力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二审法院也未予支持。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创力公司负担。
再审审查中,创力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无效,在权利要求2至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决定发文日为2019年8月1日。
涉案专利权人区广铨明确表示其并未就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本案中,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已经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且该决定已经生效。
该决定系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生效,此时,本案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
因此,该无效决定对于本案具有追溯力。
一、二审判决认定侵权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本院予以撤销。
对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创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3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