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67号 原告:王思江,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育华西道南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
被告:任永旺,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王思江与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任永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思江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思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思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