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知民初205号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凤星路****-3。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灵学,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欣,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被告朱灵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被告朱灵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欣、王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8××××.2)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3054元(其中购买费用54元、律师费24000元、公证费6000元、差旅费3000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163028××××.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为“手动挤胶枪”,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7日。
原告从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一台涉嫌侵权产品,并做了公证。
将被控产品与原告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对,二者产品类别相同,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立体图、主视图、俯视图、左右视图均相同或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影响原告专利产品销售,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朱灵学辩称,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为专利号ZLZL20163028××××.2“手动挤胶枪”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7日。
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
该专利权现为有效法律状态。
被告朱灵学,住河北省南宫市**,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一家店铺,名称为:“赫氏美缝工具装饰材料”,经营美缝胶枪、美缝剂、其他美缝小工具。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的委托代理人杨丹荔在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在公证员侯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林文婧见证下,使用该处手机,在拼多多“赫氏美缝工具装饰材料”店铺购买了一支“手动挤胶枪”。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了(2019)沪闸证经字第1802号公证书。
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峥嵘在公证员侯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朱迦勰见证下,在(上海市大统路938弄)越秀苑小区普善横路门卫室旁丰巢智能柜前领取了快递员派送的包裹一件,并在公证处对其进行了拍照。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了(2019)沪闸证经字第1831号公证书。
在庭审中,将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手动挤胶枪”与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附图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胶筒放置槽为敞开的长方体与原告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中专利说明胶筒为半圆柱型,从而导致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差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评价报告、(2019)沪闸证经字第1802号公证书、(2019)沪闸证经字第1831号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庭审记录。
本院认为,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拥有“手动挤胶枪”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ZL20163028××××.2。
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涉及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原告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生产和销售与原告获得外观专利权相同的产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该产品与外观专利产品相比较含有专利产品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使人们误认为该产品为专利产品。
本案经公开开庭将被告生产的手动挤胶枪与原告专利文献中的图片或照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胶筒放置槽为敞开的长方体与原告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中专利说明胶筒为半圆柱型,从而导致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差异。
从而不能认定被告的产品使人们误认为是原告的专利产品,即被告销售的手动挤胶枪与原告的外观专利产品“手动挤胶枪”不相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33054元的问题,因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本院不予支持,所以,也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