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153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噢之莱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楼**iv>经营者:王洪娥。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噢之莱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