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67号之一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拉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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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明大拉菲国际**楼**103B法定代表人:朱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拉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拉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