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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耐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195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耐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耐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95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耐途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南安北部电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8MDX0M。

法定代表人:穆晓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耐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耐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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