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2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火星,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淑玲,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火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王火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火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祥彪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