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7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外恩鞋服网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23T3J4C。
经营者:杜成作。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外恩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