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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与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2224刑初16号之一
案件名称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与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突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王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内2224刑初16号之一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山东省潍坊市人,住山东省潍坊市。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以(2020)内2224刑初16号刑事裁定书,对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止审理。

现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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