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19号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丹娜,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丹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