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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登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江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20号
案件名称范登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江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登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江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20号原告:范登峰,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宁江风,男,1996年4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范登峰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江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登峰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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