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6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云仙,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云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黄云仙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