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52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渭路三艾福服装店,经营场所兰州城关区通渭路8号。
经营者:张娟春,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通渭路三艾福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