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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魏县青文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魏县青文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魏县青文商务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9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青文商务宾馆,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张庄东村。

经营者:赵青文。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魏县青文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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