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9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青文商务宾馆,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张庄东村。
经营者:赵青文。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魏县青文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