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1329号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颜宝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穗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东莞市益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李某1,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穗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益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节能蒸煮容器”,本院于****年*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