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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辖终160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辖终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诉人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9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及商标侵权之诉和合作纠纷,故应分案处理,将合同纠纷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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