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874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5MA3G55LT9Y。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诸城市皇华镇龙和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皇华镇范家柏戈庄村的龙和超市。
经营者:范维勇。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皇华镇龙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