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梁椿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执149号之一
案件名称梁椿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椿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149号之一被执行人:梁椿林(曾用名梁春霞),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椿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7)苏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梁椿林罚金29.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万元。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梁椿林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和划拨2020年6月5日至10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六次,冻结被执行人梁椿林的银行和财付通账户15个,从中划拨存款4582元。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2020年4月13日,本院委托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对梁椿林、吴延俊两人名下包括房屋一套在内总计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四、走访、调查2020年7月1日,本院对梁椿林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走访和调查,了解到梁椿林的户籍地房屋系其父母的,目前由梁椿林的父母在此居住,该村已无土地,每人每年获得3000多元的经济补助。

2020年10月16日,本院与梁椿林的丈夫吴延俊取得电话联系,了解到两人系夫妻,并均有财产刑未履行,两人均打工,有两个子女,另要赡养父母,经济状况较为紧张。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等情况与其进行了沟通,并进行了法律释明,吴延俊表示愿意履行各自的财产刑,希望本院考虑其具体现实困难情况,给出一定的时间,其愿意制定详细的履行规划,逐步履行。

五、电子卷搜索经搜索梁椿林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电子卷,查阅了信息材料,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查,梁椿林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梁椿林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椿林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梁椿林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梁椿林的涉财产部分已履行4582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部分314918元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登记在梁椿林、吴延俊两人名下的房屋,本院考虑到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面积不大,两人与子女在此居住、生活,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本院暂不对该查封的房产采取处置措施。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椿林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中梁椿林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椿林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或查封物适宜处置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