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07号原告:顾兴根,男,住山东省。
原告:宋振江,男,住山东省。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洲浙商城一期43号楼二层201、202、210、2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严,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庆国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义乌商贸城25座1层113号。
经营者:刘国庆。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庆国建材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