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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同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奎文区梨园茗浩保健品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83民初5488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同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奎文区梨园茗浩保健品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同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奎文区梨园茗浩保健品咨询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48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被告:潍坊同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龙山路1号华丽世家商务中心25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MX5B9XL。

法定代表人:崔鹏,经理。

被告:奎文区梨园茗浩保健品咨询中心,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东区7号楼2-202,注册号:370705610126687。

经营者:尚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同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奎文区梨园茗浩保健品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0月14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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