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高姗,江苏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中中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东都西路。
经营者: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梅,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中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