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180号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住所地炎陵县解放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邓运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侗乡缘果品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韶山北路505号1栋123号(桂花西路123号)。
经营者:李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园,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侗乡缘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侗乡缘果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