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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宜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宜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宜家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2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宜家乐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长柳路6号6号楼1层商业4号。

经营者:刘建磊,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宜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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